一位老人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去世后遗产给他的一个孩子。一段时间后他改变了主意,想更改公证遗嘱。根据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他要再跑一趟公证处。但因年事已高,腿脚不灵便,老人陷入苦恼之中……
根据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类似这位老人的困境有望得到改变。各分编草案中继承编草案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分析认为:“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重要理念。如果机械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发生冲突时,可能损害遗嘱自由。遗嘱应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继承法制定实施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遗产处理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还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草案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草案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
为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草案还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草案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同时明确遗产已经分割时债务清偿、税款缴纳的具体规则。同时,草案还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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