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悉,《管理办法》明确了向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共享单车对于成人来说,便利且安全系数较高,是很多市民群众短距离出行的优先选择。在国家力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的背景下,包括深圳在内的不少城市都出台政策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共享单车对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深圳,不仅可以用“数字货币”支付共享单车费用,还可以用骑行积分兑换“低碳红包”。
但是对于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来说,共享单车就不是那么好驾驭的了,贪图一时的便利,反而可能带来追悔莫及的恶劣后果。近年来,少年儿童因骑行共享单车致伤致死案例屡屡见诸报端。2017年春节前夕,深圳就有三名12岁左右的孩子都因为在骑共享单车时发生摔伤,住到了同一间病房。所以,禁止共享单车向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当然之举,也是从源头上消除儿童骑车上路可能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共享单车”儿童不宜,也是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早有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管理办法》不仅是重申相关规定,更拟出处罚细则,倒逼共享单车运营者主动履责,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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