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梁同学投喂了校内的一只流浪狗后,这只狗狗一直跟着她到了宿舍。梁同学第二天下楼时,狗狗在草坪上等着她,之后几天她只要出去,狗狗就一直跟着护送,俨然成了“护花保镖”!
狗狗很可爱也知道感恩,网友很感动,“1个鸭腿换来1个保镖。”还有网友称,“这不比男友香?”这个比方夸张诙谐把很多人逗乐了,获得高赞。正当网友们陶醉于温馨场面时,突然有微博大V律师来了一句评论:“喂吧,普及个法律常识:将来这狗要是咬了人,长期投喂人是可能被追责的。”此评论非常刺耳且让人扫兴,一些网友很是恼火,“好好的新闻被搅得晦气,败兴!”“还是律师呢,这么冷漠吗?”“律师不要胡说八道。”其实,这位律师的评论固然有些煞风景,但说得完全没问题,因为依法有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一些人可能感到诧异,投喂流浪狗是有爱心的表现,咋就还能为狗伤害人担责呢,太不近人情了,有相关判例吗?相关判例太多了,仅举一例。遵义一老人被一只经常出现在某区域的流浪狗撞倒受伤,经警方调查发现,万某经常投喂这只流浪狗,故老人要求万某赔偿,但万某表示不愿意赔偿老人损失。因此双方诉至法院,当地基层法院认为,即使这只狗是流浪狗,但万某经常投食已经属于豢养行为。这只流浪狗对万某的投喂产生依赖感,就会经常在附近徘徊。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判处万某应部分承担老人损失。中级法院也认可了一审法院的观点,但通过调解,降低了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4万元。请注意,长期投喂者虽然不是流浪狗的实际主人,但由于经常投喂,使得狗对于他已经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所以在事实上,投喂者已经豢养了这条狗,成为了这条狗的管理人或者说是“主人”。
也许,有人会说,那好吧,我只偶尔投喂不长期投喂,总可以免责了吧。法理上是如此的,偶尔的投喂行为并不能被认定是动物的饲养人。不过,实话说,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害性,再者,流浪猫、狗对自然生态也有恶劣影响,比如,流浪猫捕食小鸟等。零星投喂的人多了也会造成公害。
对于流浪动物,仅有爱心和自我感动是不够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它们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通过圈养、拴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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