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云南玉溪,一名5岁小女孩从路边跑进机动车道,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交警认定该起事故由小女孩的监护人负全责,4月19日,@人民网微博转发@玉溪交警官方微博报道此事,话题登上了热搜。4月19日,极目新闻采访武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解释为什么认定小女孩的监护人负全责。
@玉溪交警官方微博发布的现场视频显示,现场是一条两车道的道路,车流量不大,道路两旁停放着机动车。一辆摩托车驶来,速度并不快,这里,一名小女孩突然从路边跑进机动车道,与摩托车相撞,小女孩倒地后很快爬了起来,又继续跑向道路对面。摩托车驾驶员和一名乘客也都摔倒在地,两人也很快站了起来,幸运的是,双方均无大碍。
交警表示,经认定,小女孩在没有监护人的带领下,加速横过道路,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负全责,摩托车驾驶人无责任。
4月19日下午,@人民网微博转发@玉溪交警官方微博报道此事,话题登上了热搜,这条微博获4.8万网友点赞、1000多条转发、评论。记者看到几条高赞的网友评论,有人说,还好是个摩托车,家长们一定看好孩子啊!有网友说:经常在路上遇到这种家长,看管不力,任由孩子在马路中间跑,或者看见有车子过来,也只是喊喊而已。还有网友写道:路两边都停着车,路变窄了,视线不好。
为什么认定监护人负全责、摩托车驾驶员和小女孩都不承担责任?4月20日,记者采访了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事故处理与预防大队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从现场视频来看,摩托车驾驶员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当小女孩突然从路边停放的机动车缝隙里跑出来,摩托车驾驶员及时采取了刹车、支腿、转向等避让措施,没有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小女孩年纪太小,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应由小女孩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该负责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也就是说,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应该照看好儿童,避免他们在道路上发生意外,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武汉是否曾经发生类似的事例?该负责人表示曾经有过,但很少见。他提醒,儿童活泼好动,对于危险缺乏预见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避险能力较低,监护人对此应该有充分的认识。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家里,监护人应该承担教育、提醒、监管、保护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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