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老旧小区在加装电梯后,一楼的冯老太委托专门机构,出具了一份《房地产咨询报告》。这份报告显示,在安装电梯之前,冯老太所住房屋每平方米为33180元,安装电梯后的市场单价为31880元,相差1300元,这套53.8平方米的房子一共贬值73887元。另外,冯老太认为在长达四、五年的协商和争执过程中,其一家人身心疲惫,健康受损,上法院起诉邻居,一并要求他们赔偿10万元。(5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坦率地讲,旧楼加装电梯,对一楼而言,没有任何的收益或者便利,相反,对于低层住户出行、通风、采光、房屋的升值空间,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所以,小区加装电梯遇阻的新闻屡见不鲜,而阻碍加装电梯的一般则是住在较低楼层的住户,这些低层住户因“漫天要价”,而导致小区加装电梯被长期搁置。
从此起案件最终判决来审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6条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从平衡各方利益为着眼点,根据冯老太的受损情况,邻居们的收益情况,以及当地的房价、经济水平等出发,判决楼上众邻居每户4000元,共52000元补偿给冯老太一家。
现在的问题是,尽管这个判决兼顾了利益相关方,于法有据,得到社会各界包括舆论的普遍认可,但也应看到,本案中冯老太在争到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历经数年,费尽周折,劳心费力,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甚至健康成本。
在国外,碰到类似邻里不动产利益冲突时,大都有完善的法律。譬如德国的“特别牺牲补偿金制度”,该制度认为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所有权受限制的一方付出了私法上的“强制牺牲”,为了补偿这种为“优势利益”,法律上要求相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补偿金。在具体赔偿方面,有着可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与具体标准。
回到国内,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显然,此项法律条款,为相邻权利人间利益补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在有了法律依据的背景下,国家层应当台制度性安排,允许业主共同委托一家第三方机构,出具加建电梯导致低层住户受损的评估报告,并在报告基础上进行补偿协商,从而计算出各利益方都能接受的牺牲补偿金。
可以预见的是,架构起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并形成制度,让加装电梯得益的一方对受损的一方给予适当的利益补偿,不仅能有效化解利益相关方的深层次矛盾,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阻力,更能让旧楼加装电梯体现出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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