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家加班突发急病身亡引发的索赔案件,法院认为,为了单位利益,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单位没有做完的工作继续带回家做,对很多人来说恐怕已经司空见惯,更别说这几年疫情防控期间越来越常见的居家办公状态,正因为如此,由于居家处理工作引发的工伤认定案例才更引人关注。2022年3月,最高检数据显示,过去一年,全国范围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00余件,比2020年上升60%,这还仅是由检察机关介入的相关案件情况。
本案中,当事人“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而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的最后推送信息时间19时22分,与引发猝死的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可能成为前期不予认定工伤的主要理由。二审法院考虑到突发疾病“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阶段和过程”,在19时22分后石某宇再无推送信息,进而认定其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办案法官表示,科技进步、远程办公背景下,“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
其实在2018年5月,海口某教师家中批改作业猝死的工伤认定官司就曾一路打到最高法,最高法最终亦支持“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判断,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即便没有疫情原因,突破传统工作时间、工作场景的工作行为也已经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常态,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伤亡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在各地爆出的相应个案纠纷中,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但司法判断与之相左的情况时有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披露的本案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此可知,作为司法判断一部分的一审判决,此前也持“不予认定工伤”的态度,并非全似此前常见说法所言仅是行政与司法判断在工伤认定尺度与标准的不同。
对工伤认定标准中的一些焦点问题(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一方面是从行政到司法的判断需要不断地统一认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劳动者一方尽最大可能保存和固定证据,有非常强的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相关的各种证明资料,包括邮件往来、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毕竟一旦引发纠纷,法律判断的基础可能就是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
互联网场景下,传统意义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已经今非昔比,在关系到劳动者切身权益的工伤认定问题上,同样需要立法、司法与行政的标准共识,需要通过个案法律判断的不断重申来给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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