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当下大火,导致一“墩”难求。于是,大家各种土法上马,打造属于自己的“冰墩墩”——有老人做“冰墩墩”十字绣,有人做“冰墩墩”蛋糕,还有手艺人做了“面团墩”……总之,似乎万物皆可“墩”。但要注意的是,有些行为就游走在法律边缘了,切需谨慎,不可随意为之。
爱“墩”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喜爱“冰墩墩”也不得逾越法律的界线。任何自由都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墩墩自由”也是如此。关键是不得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非经授权不得“商业使用”的规定。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中,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主题口号等)有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并专门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给予全方位的行政主动保护。因为奥林匹克标志事关国家荣誉、国际奥林匹克精神以及奥组委、授权商、赞助商的切身利益,不容侵犯。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也即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具体而言,如果网友出于喜爱,做几个“冰墩墩”糖人、面塑,在亲友之间交换馈赠,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会有法律争议。但是,像蛋糕店、刺绣作坊将“冰墩墩”的形象放到产品上出售,那么就可能构成“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存在违法之嫌。或者,有的店家拿“冰墩墩”当成广告招牌,用以招揽顾客,可能触犯“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之禁,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爱“墩”当守底线,否则爱成了害,就是侵权行为。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北京冬奥会也是法治的展示窗口,爱“墩”也得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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