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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在《条例》颁布施行2周年之际,特推出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系列问答,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
问
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答
“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是古老的法律格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共识。《条例》遵循这一立法精神,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并对其处以重罚。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二是其他因非法集资获利的主体,包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在非法集资中获得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的主体等,都应全额退回所获利益,作为清退集资资金来源。三是集资参与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得过收益的,在资金清退时应予折抵本金;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超出本金以外的经济利益,应当依法退回,作为清退集资资金来源。
来源:山东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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