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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情侣分手金钱纠纷案件。张强与李霞(均化名)相恋俩月有余,期间张强为李霞购买保时捷等,最后两人分手。张强将李霞诉至通州法院,称双方分手时明确告知女方保时捷是彩礼,并要求李霞退还恋爱期间各种花销共计5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58万余元可分为三部分:一是购车款及车牌租赁费用;二是新房手续款1万余元;三是美容、就医、房租等日常生活和消费支出4万余元。
男方为女方购买车辆不同于一般生活用品,数额较大,具有较强的特定性和目的性,应视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为宜,李霞认可张强支付49.85万元,应返还。新房手续款缺乏证据,其他款项应视为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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